常住户口是指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一种户籍制度。常住户口在法律上讲,其户口登记地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是人户分离,则一旦涉及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口相关的问题,是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
常住户口登记一般是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抚养人或者其它监护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常住户口所需手续由:1、盖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查章的婴儿母亲或父亲单位(居委会)出具婴儿报户口证明信;2、盖有区、县(市)妇幼保健站公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