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名义上的贸易合同,实际并不进行货物的买卖,从而实现向其他企业资金拆借的目的还有的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从而达到虚增贸易额,增加银行授信,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
(1)交易模式缺乏商业合理性(如低卖高买、增加不必要的中间方、约定固定收益、不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
(2)不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
(3)当事人一方不承担正常的买卖合同义务
(4)付款与交货与否无关。
贸易性融资判定
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
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